抗震支架基本設計要求:一般規定建筑機電工程設施與建筑結構的連接構件和部件的抗震措施應根據設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高度、結構類型、變形特征、設備設施所處位置和運行要求及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有關規定,經綜合分析后確定。建筑機電工程最重要機房不應設置在抗震性能薄弱的部位,對于有隔震裝置的設備,當發生強烈振動時不應破壞連接件,并應防止設備和建筑結構發生諧振現象。建筑機電工程設施支、吊架應具有足夠的剛度和承載力,支、吊架與建筑結構應有可靠的連接和錨固。
建筑機電工程管道穿越結構墻體的洞口設置,應盡量避免主要承重結構構件。管道和設備與建筑結構體的連接,應能允許二者之間有一定的相對變位。建筑機電工程設施的基座或連接件應能將設備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傳遞到建筑結構上。建筑結構中用以固定建筑機電工程設施的預埋件、錨固件,應能承受建筑機電工程設施傳給主體結構的地震作用。建筑機電工程設施抗震設計應以建筑結構設計為基準,對于建筑結構的連接件應采取措施進行設防。對重力不大于1.8kN的設備或吊桿計算長度不大于300mm的吊桿懸掛管道,可不進行設防。
抗震支架與鋼筋混凝土結構應采用錨栓連接,與鋼結構應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穿過隔震層的建筑機電工程管道應采用柔性連接或其他方式,并在隔震層兩側設置抗震支架。建筑機電工程設施底部應與地面牢固固定,對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設防,膨脹錨栓或螺栓應固定在墊層下的結構樓板上。對于無法用錨栓與地面連接的建筑機電工程設施,應用L型抗震防滑角鐵進行限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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